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54號曹柏浩(原名:曹明貴)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和112馬小54字第04334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曹柏浩(原名:曹明貴)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5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節本)
112年度馬小字第5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曹柏浩(原名曹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54號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080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8,0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