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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司聲字第11號林國華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澎院國簡民己112馬司聲11字第041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林國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司聲字第11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馬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文男
相 對 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