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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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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4號葉衍喆(即葉文禮)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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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國非甲112司票34字第 04020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葉衍喆(即葉文禮)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34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葉衍喆(即葉文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英曼
相 對 人 葉衍喆(即葉文禮)
                      住澎湖縣馬公市重光里五福路146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X12*****53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簽發之票據號碼:WG一二三一一八一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發布日期:112-09-06
  • 更新日期:112-09-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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