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000042號黃淑華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2馬簡字第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黃淑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4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簡字第4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謝黃淑珍 
      黃琳茵  
      李黃淑美 
      楊宗正  
      毛元甫  
      楊宗樺  
      許瑞芬  
      蔡啓明  
      張倩華  
      楊婷雅  
      楊婷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清飯    
被   告 黃福雄(即黃淑慧之繼承人)
      黃福氣  
      黃淑華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黃瀞瑩(即黃淑慧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黃福雄、被告黃瀞瑩就被繼承人黃淑慧所遺坐落澎湖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64分之1辦理繼承
    登記。
二、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按附表「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
    共有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分配比例
    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黃福雄、黃福氣、黃淑華、黃瀞瑩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