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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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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53號陳思蓉(原名:陳雅玲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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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2馬小字第5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思蓉(原名:陳雅玲)之
          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5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
          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5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   告 陳思蓉(原名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
7月11日辯論終結,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83元,及其中新臺幣56,563元自民國
96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57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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