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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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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000055號顏天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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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2馬簡字第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顏天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55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簡字第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3段6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住同上
被   告 顏天聰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玖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七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8-14
  • 更新日期:112-08-1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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