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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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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司聲字第000007號許寬裕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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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己112馬司聲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許寬裕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司聲字第7號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
      文澳3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馬司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許陳免  
      許漢泰  
      許梖玨  
                      
相 對 人 許寬裕  (遷出國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國外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己股

  • 發布日期:112-08-11
  • 更新日期:112-08-1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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