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27號莊順義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和112馬簡27字第034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莊順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27號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吳天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馬簡字第27號
原 告 吳政坤
訴訟代理人 顏碧志律師
被 告 莊素凰
莊進丁(原名莊詠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素凰
被 告 莊三郎
莊順義
莊家寶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雯惠
被 告 莊素珍
莊素卿
莊棣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西嶼鄉橫礁新段821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變價價金分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8-01
- 更新日期:112-08-0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