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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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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02號蔡彩琛之起訴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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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家辰112家親聲字第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彩琛之起訴狀繕本及調查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
          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上午09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訊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辰股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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