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號李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和112訴33字第028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淑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淑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天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鄭音潔
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5,750元,及就其中新臺幣404,600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6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壹、程序部分:(略)
貳、實體部分:(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