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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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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37號李楚堯即李佳元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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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2馬小字第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楚堯即李佳元之宣示判決
          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3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
          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詹卉君  
被   告 李佳元(原名李楚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2年
5月23日辯論終結,於民國於112年6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824元,及其中新臺幣13,908元自民國
111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6-25
  • 更新日期:112-06-2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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