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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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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簡字第000011號陳俐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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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愛112馬簡字第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俐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簡字第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馬簡字第11號
原   告 童麗瓊  
被   告 陳俐君  
      陳東和  
      陳吳温如 
      陳大聰  
      陳高惠真 
      陳古合  
      陳秀錦  
      陳秀娥  
      陳秀嬌  
      陳其宗  
      陳秀卿  
      陳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OO市OO段OOO地號土地(面積七0點九六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如附表所示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比例
1
童麗瓊
1/4
1/4
2
陳俐君
1/10
1/10
3
陳東和
1/10
1/10
4
陳吳温和
1/10
1/10
5
陳大聰
1/10
1/10
6
陳高惠真
1/4
1/4
7
陳其宗
公同共有1/10
 
連帶負擔1/10
 
8
陳永德
9
陳秀錦
10
陳秀娥
11
陳秀嬌
12
陳秀卿
13
陳古合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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