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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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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47號被告郭OO法定代理人郭昇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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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愛111訴字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郭OO法定代理人郭昇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郭OO法定代理人郭昇銘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謝武全  
被   告 許久美  
      郭OO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昇銘  
被   告 鄭彩彤  
      黃許美瓜 
      許富榮  
      許美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久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OO鄉OOO段OOOO地號土地(面積一五三七‧六五平方公尺)分割如附表一。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表一: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比例(分割前)
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及面積
權利範圍比例(分割後)
 1 
謝武全
1/2
附圖分割後之暫編地號0000(0)部分(面積1006.54平方公尺)
全部
 2
許久美
公同共有1/2
 
附圖分割後之暫編地號0000部分(面積531.11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3
黃許美瓜
 4
許富榮
 5
許美人
 6
鄭彩彤
 7
郭OO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謝武全
1/2
 2
許久美
連帶負擔1/2
 
 3
黃許美瓜
 4
許富榮
 5
許美人
 6
鄭彩彤
 7
郭OO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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