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75號被告許麗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信111訴字第75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被告許麗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麗貞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許文保
被 告 許崇哲
許崇泰
許佩玲
許仕杰
呂許玉葉
林英傑
許峰瑋
許武長
許志忠
許淑華
許志銘
謝松貞
許玉琳
許家偉
許玉青
許正一
李悶
許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涵喻
被 告 許武雄
許武智
許武勝
許武昌
許麗貞
許飛龍
鄭惠文
許全佑
許鉦
許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瑞育
被 告 呂保慶
黃子芸律師即呂明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許奕應就被繼承人許登傑所遺坐落澎湖縣○○鄉○○○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
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呂保慶、黃子芸律師即呂明隆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
人呂許○○所遺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40分之1)辦理繼承登
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段0000地號土地,各應予變價分割,並均按如附表所示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