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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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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75號被告許麗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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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信111訴字第75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被告許麗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麗貞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許文保  
被   告 許崇哲  
      許崇泰  
      許佩玲  
      許仕杰  
      呂許玉葉 
      林英傑  
      許峰瑋  
      許武長  
      許志忠  
      許淑華  
      許志銘  
      謝松貞  
      許玉琳  
            許家偉  
      許玉青  
      許正一  
      李悶   
      許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涵喻  
被   告 許武雄  
      許武智  
      許武勝  
      許武昌  
      許麗貞  
      許飛龍  
      鄭惠文  
      許全佑  
      許鉦  
      許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瑞育  
被   告 呂保慶   
      黃子芸律師即呂明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許奕應就被繼承人許登傑所遺坐落澎湖縣○○鄉○○○段000
    、000、000地號土地、○○○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
    6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呂保慶、黃子芸律師即呂明隆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
    人呂許○○所遺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40分之1)辦理繼承登
    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段0000地號土地,各應予變價分割,並均按如附表所示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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