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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0017號伍津宜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伍津宜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年度毒聲字第17號伍津宜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股 別 公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