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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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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號洪浩軒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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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2司票11字第 02329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洪浩軒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票字第11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洪浩軒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淑莙
相 對 人 洪浩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簽發之票據號碼:WG一四八八九八○號,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之本票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 發布日期:112-05-18
  • 更新日期:112-05-1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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