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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45號于鈞澤即于衍鈞之定期詢價通知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111司執平字第4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于鈞澤即于衍鈞之定期詢問價格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與債務人于鈞澤即于衍鈞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
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許致愷
股 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