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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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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000004號朱○○,朱○○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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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家寅111親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被告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親字第4號否認子女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
          被告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親字第4號
原   告 楊○○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律師
被   告 朱○○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朱○○  住同上
           居同上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朱OO(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非被告朱OO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朱OO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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