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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314號楊鎮榮即楊晏宗之塗銷查封登記函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111司執義字第53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鎮榮即楊晏宗之塗銷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31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鎮榮即楊晏宗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義股書記官謝淑敏
- 發布日期:112-05-11
- 更新日期:112-05-1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