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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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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29號林玠弘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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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2馬小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玠弘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2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
          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徐慧萍  
被   告 林玠弘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29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3時50分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
5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63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0元自民國
11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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