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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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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馬小字第000031號洪惟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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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2馬小字第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洪惟明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馬小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
          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葉雲仁  
            彭裕文  
被      告  洪惟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12年3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83元,及其中新臺幣18,667元自民國
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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