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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5號森田紫湖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家午111婚15字第018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森田紫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15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森田紫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吳天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婚字第15號
原 告 張國憲
送達代收人 張沁琳
被 告 森田紫湖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4-20
- 更新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