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馬簡字第125號傅阿新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和111馬簡125字第017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傅阿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馬簡字第125號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三、本公告自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
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天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馬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陳長顏
訴訟代理人 陳長彬
被 告 傅阿新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澎湖縣馬公市山水南段418-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為23.8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