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李詩妤之判決正本1件、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刑孝111簡上12字第01506號
主 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詩妤之公示送達裁定、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及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李詩妤傷害案件。
二、應送達之公示送達裁定正本、刑事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告自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
發生效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詩妤
即 被 告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111年度馬簡字第6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李詩妤
即 被 告 (現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2號傷害案件,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心羽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