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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馬小字第92號呂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信111馬小92字第5970號
主 旨:國外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呂浪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馬小字第92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林映君
(節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路2段225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峻杰 住高雄市前鎮區草衙一路56號
陳惠如 住同上
被 告 呂浪 住澎湖縣七美鄉西湖村山脚仔28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9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略)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