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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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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馬簡字第54號高明樹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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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民愛111馬簡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高明樹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馬簡字第5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馬簡字第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高金山
高明樹
高松山
許高筱倩
高淑慎
高炎樹
高淑卿
高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11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高OO及被告就被繼承人高OO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02
  • 更新日期:111-12-0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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