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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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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67號共有人洪德修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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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111司執仁字第196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洪德修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9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嘉鴻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洪德修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李  ○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附表:標別: 2
111年司執字001967號 財產所有人:洪嘉鴻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湖西鄉
隘門新
 
665
34.13
18分之1
12,8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665地號土地,西側鄰近水泥巷道,依空照圖顯示,土地南側有一鐵皮造車庫部分疑似坐落其上,以實測為準,據第三人洪武良(隘門81號)稱,這車庫是其父親所蓋,其使用情形不清楚,現車庫由其使用。餘均為雜草。
2
澎湖縣
湖西鄉
機場
 
1120
145.84
18分之1
12,800元
備考
1120地號土地,與1121地號土地相鄰,1120地號土地在西北側、1121地號土地在東南側;1120地號土地,距離東側水泥路約30公尺,無聯外道路,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難以進入,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3
澎湖縣
湖西鄉
機場
 
1121
102.54
18分之1
9,600元
備考
1121地號土地,距離東側水泥路約25公尺,無聯外道路,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難以進入,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 發布日期:111-11-23
  • 更新日期:111-11-2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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