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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5號林昀志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07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刑公111聲85字第57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林昀志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
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聲字第85號林昀志沒入保證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啓川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林昀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110年度執字第38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啓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法院書記官 莊心羽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