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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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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7號陳俊憑(即陳佳緯)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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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發文
發文字號:澎院昭非甲111司票37字第 5441 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俊憑(即陳佳緯)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司票字第37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俊憑(即陳佳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耀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司票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謝勝淇  
債 務 人 陳俊憑(即陳佳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003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08年7月15日
100,000元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CH439301
未載受款人
002
108年7月15日
100,000元
108年7月15日
108年7月15日
CH439302
未載受款人
 
 
 
  • 發布日期:111-10-24
  • 更新日期:111-10-24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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