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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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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4號曾月珊、曾淑雅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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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愛110訴字第1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月珊、被告曾淑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1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月珊、被告曾淑雅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14號
原   告 曾勝伯
張寶釧
黃愛惠
曾嘉瑋
曾嘉輝
曾珮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曾金龍
法定代理人 張美英
被   告 曾清山
曾振榮   
洪梅芳   
曾月桂
曾月珊   
曾月婷
曾盧雪瑤
曾茂松
曾志銘
陳雪娥
曾淑芬
曾淑雅
曾仁孝
曾子懿
曾芷冠
曾瑜冠
曾慧冠
盧幸妮
曾梅香
曾麗惠
曾愛惠
曾敏雄
曾政峰
曾靜冠
曾鄭淑鑫
孫偉光地政士即曾茂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除原告黃愛惠、曾嘉輝、曾珮娸外)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如附表所示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除原告黃愛惠、曾嘉輝、曾珮娸外)按如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  愛股
 

  • 發布日期:111-09-26
  • 更新日期:111-09-2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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