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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42號共有人顏陳鬆之優先承買通知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顏陳鬆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42號債權人林冠良等與債務人顏利泰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由債權人承受。
二、共有人顏陳鬆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承受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承受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李 ○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決行
附表:標別: 1
110年司執字005042號 財產所有人:顏利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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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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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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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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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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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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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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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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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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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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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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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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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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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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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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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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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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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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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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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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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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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西側鄰路,南側疑似臨近墳墓,以實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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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 2
110年司執字005042號 財產所有人:顏利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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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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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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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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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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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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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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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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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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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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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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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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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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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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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安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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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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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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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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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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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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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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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雜草、銀合歡,距離北側道路約50公尺,人員無法進入,依空照圖顯示附近有墳墓,以實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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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8-17
- 更新日期:111-08-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