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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馬簡字第49號許黎真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簡刑愛111馬簡字第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許黎真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馬簡字第49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事件。
二、應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
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愛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