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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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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號被告許呂春葉、許惠華、許惠玲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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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呂春葉、許惠華、許惠玲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7號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許呂春葉、許惠華、許惠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莊茹茵
 

  • 發布日期:111-06-22
  • 更新日期:111-06-2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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