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胡桂麟、潘晟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愛111訴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桂麟、潘晟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字第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朱祐宗
送達代收人 宋思瑩
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複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胡佛載
胡佛扶
胡緯全
胡桂麟
潘晟瑋
潘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馬公市風櫃段794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並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書記官 祝語萱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