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劉松森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民公109訴更一1字第32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松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151、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松森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告自黏貼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
發生效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顏政信
訴訟代理人 陳素嬌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劉松森
劉松明
趙啓盛
劉建宏
張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
附表二所示之合併變賣價金分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一:
編號 | 土地坐落 | 地目 | 面積 | 應有部分 |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澎湖縣 | ○○鄉 | ○○段 | 2421 | 184.11 | 劉松森:1/75 | ||
劉松明:1/75 | ||||||||
張劉秀美:1/75 | ||||||||
顏政信:112/120 | ||||||||
趙啓盛:1/75 | ||||||||
劉建宏:1/75 | ||||||||
2 | 澎湖縣 | ○○鄉 | ○○段 | 2422 | 378.60 | 劉松森:1/15 | ||
劉松明:1/15 | ||||||||
顏政信:11/15 | ||||||||
趙啓盛:1/15 | ||||||||
劉建宏:1/15 |
附表二:
編號 | 姓名 | 合併變賣價金分配比例 |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
1 | 顏政信 | 7988/10000 | 7988/10000 |
2 | 劉松森 | 492/10000 | 492/10000 |
3 | 劉松明 | 492/10000 | 492/10000 |
4 | 趙啓盛 | 492/10000 | 492/10000 |
5 | 劉建宏 | 492/10000 | 492/10000 |
6 | 張劉秀美 | 44/10000 | 44/10000 |
書記官 莊心羽
- 發布日期:111-06-17
- 更新日期:111-06-17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