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SAMLAWI之判決正本乙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馬交簡字第33號公共危險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SAMLAWI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