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1號徐家康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刑公111聲41字第29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受刑人徐家康之裁定正本一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
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聲字第4號徐家康定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家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家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編號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可否易科罰金 | 備註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1 | 竊盜 | 有期徒刑4月 | 109年5月16日8時31分許 | 臺南地院109 年度簡字第3231號 | 109年10月28日 | 同左 |
110年1月4日 |
是 |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8號(已執行完畢) |
2 | 竊盜 | 有期徒刑5月 | 109年5月31日下午1時33分許 | 澎湖地院110年度馬簡字第155號 |
110年12月13日 |
同左 | 111年2月8日 | 是 | 澎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號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心羽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