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0號NGUYEN THI QUI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發文字號:澎院昭刑公111聲40字第29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具保人即被告NGUYEN THI QUI之
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
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1年度聲字第40號NGUYEN THI QUI沒入保證
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NGUYEN THI QUI(越南籍)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
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QUI(越南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
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莊心羽
- 發布日期:111-06-02
- 更新日期:111-06-02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