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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號被告伍陽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伍陽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婚字第7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莊茹茵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