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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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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被告陳正國等違反公司法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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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3號被告陳正國等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宣判並公告判決主文,嗣公告判決全文,茲簡要說明判決要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陳正國犯如附表編號1至11、13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11、13「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二、郭香瑜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2至12「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三、瑚枋有限公司取得未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貮、事實摘要

一、陳正國因不符合教育部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等規定,竟與亞威運動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靳瑞,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8年間,持不實之亞威公司離職證明書,向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下稱澎科大)應徵教職,進而獲聘為海洋遊憩系助理教授。
二、郭香瑜就讀澎科大研究所時由陳正國擔任指導教授,二人於103年間共同成立瑚枋有限公司之際,竟基於非法發還股款之犯意,由陳正國提供新臺幣(下同)50萬元作為瑚枋公司之股款,待主管機關驗資完畢後,旋將其中40萬元發還股東陳正國。
三、陳正國、郭香瑜為瑚枋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06年至109年陳正國任職海洋遊憩系期間,將該系水上活動器材,無償提供瑚枋公司得標政府機關標案使用,計有:1.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6年體驗觀光、點亮村落-東莒地區海洋親水活動規劃培訓專業服務案」;2.馬公市公所「虎井旅遊發展輔導計畫」;3. 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8年度海洋安全教育研習活動規畫執行案」;4.澎管處「109年度海洋安全教育研習活動規畫執行案」,分別短收費用2萬8,800元、3萬8,400元、3萬3,200元、2萬8,000元等4案。
四、陳正國、郭香瑜為瑚枋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於106年至109年陳正國任職海洋遊憩系期間,先由陳正國提出採購需求,瑚枋公司得標後,再由陳正國完成驗收,未依規定予以迴避,計有:1.「106年船外機採購案」,得標金額48萬5,000元;2.「106年活動甲板採購案」,得標金額17萬4,000元;3.「107年創意風浪板採購案」,得標金額77萬元;4.「109年船外機及水肺潛水裝備採購案」,得標金額74萬元;5.「109年單眼鏡頭採購案」,得標金額6萬元等5案。
五、郭香瑜於「106年船外機採購案」得標後,為製造不實之進貨價格,竟與力霸行負責人呂瑞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06年間,開立不實之力霸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行使。
六、陳正國另於擔任海洋遊憩系主任期間,向哥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接洽購買船帆事宜,為順利核銷經費,竟與哥倫公司負責人曾景堯,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意,於109年間,開立不實之哥倫公司統一發票並製作支出憑證,向澎科大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參、理由摘要

一、陳正國、郭香瑜承認部分

陳正國坦承前揭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郭香瑜則坦承上述二發還股款犯行、五所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核與卷內事證相符。

二、陳正國否認非法發還股款部分

瑚枋公司資金全數均係由未登記為股東之陳正國出資,唯一股東即登記負責人之郭香瑜則分毫未出,且陳正國對於瑚枋公司業務執行內容具有一定之決策權,對於瑚枋公司財務往來內容亦具有相當之決策權,陳正國主觀上復與郭香瑜具有犯意聯絡,已足認定陳正國、郭香瑜於103年合作經營事業,由陳正國提供資金、郭香瑜擔任登記負責人,共同成立瑚枋公司,進而基於非法發還股款之犯意聯絡,於主管機關驗資完畢後,將股款發還陳正國。

三、陳正國、郭香瑜否認無償出借器材部分

由本件客觀事實以觀,陳正國、郭香瑜對於公有財產權歸屬之基本事理,自難諉為不知,其等二人對於瑚枋公司向澎科大海洋遊憩系租借水上活動器材須先行繳納費用乙節,當知之甚詳,瑚枋公司使用水上活動器材營利,自應適用澎科大租借管理要點標準收取費用,瑚枋公司未依規定繳納費用,已足認定陳正國、郭香瑜明知前開水上活動器材為澎科大所有,竟共同意圖為瑚枋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各別犯意聯絡,推由陳正國將其保管之水上活動器材,交由郭香瑜提供瑚枋公司於得標政府機關之水上活動標案無償使用,致澎科大受有短收費用之損害。

四、陳正國、郭香瑜否認未予迴避標案部分

由本件客觀事實以觀,陳正國為澎科大辦理請購事務已然違反相關採購法令規範,更於瑚枋公司前述標案期間與郭香瑜有密切頻繁之不當往來,已足認定陳正國、郭香瑜明知瑚枋公司為陳正國本人合作出資之營利事業,陳正國應予迴避瑚枋公司投標海洋遊憩系相關標案,竟共同意圖為瑚枋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各別犯意聯絡,推由陳正國提出採購需求,再由郭香瑜以瑚枋公司得標採購標案,復由陳正國完成後續採購驗收,致澎科大受有未能依公平、公開程序採購之損害。

肆、論罪法條

一、事實摘要一部分,陳正國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事實摘要二部分,陳正國、郭香瑜係犯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之發還股款罪。
三、事實摘要三部分,陳正國、郭香瑜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共4罪)。
四、事實摘要四部分,陳正國、郭香瑜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共5罪)。
五、事實摘要五部分,郭香瑜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六、事實摘要六部分,陳正國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

伍、合議庭員

審判長黃鳳岐、陪席法官王政揚、陳立祥。

陸、上訴教示

本判決得上訴。

柒、備註事項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附表】

編號 事實摘要 罪刑及沒收
1 持不實離職證明書應徵教職 陳正國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2 發還瑚枋公司股東股款

陳正國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之發還股款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郭香瑜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中段之發還股款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3 106年體驗觀光、點亮村落-東莒地區海洋親水活動規劃培訓專業服務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萬8,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虎井旅遊發展輔導計畫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萬8,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8年度海洋安全教育研習活動規畫執行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萬3,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9年度海洋安全教育研習活動規畫執行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萬8,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6年船外機採購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8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06年活動甲板採購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4萬4,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07年創意風浪板採購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7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9年船外機及水肺潛水裝備採購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2年。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4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9年單眼鏡頭採購案

陳正國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郭香瑜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月。

瑚枋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開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郭香瑜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3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陳正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 發布日期:113-07-10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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