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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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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9號被告林暐宸等妨害秩序案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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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同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因此,如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場,為無正當理由,法院始得依法拘提,拘提無著,可認被告逃亡或藏匿,並得依法通緝;反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雖未到場,但其未到場具有正當理由,例如因疾病住院長期治療、人身自由遭受合法拘束,即不符合拘提之法定要件。

關於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9號被告林暐宸等妨害秩序案件,前訂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上午就被告林暐宸部分進行準備程序,該次庭期被告林暐宸並未到場。惟經本院調閱被告林暐宸前科資料,被告林暐宸當時因另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人身自由遭受刑事拘束,故未能到場,參照上開說明,本院尚不得依法拘提、通緝被告林暐宸。本院後續已訂於112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以遠距之方式,就被告林暐宸部分進行準備程序,依法設有旁聽席位。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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