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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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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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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於清康熙22年(西元1683年)入版圖設澎湖巡檢,隸臺灣縣,日據時期明治28年(西元1895年)3月,日軍割據臺灣之初施軍政,同年6月28日公布「地方假官制」,規定澎湖島司兼管司法事務,隸屬於陸軍局法官部。翌年5月澎湖廢軍政,同時公布法院第1號條例,設置「臺灣總督府澎湖島地方法院」。

  明治31年(西元1898年)8月,公布法院第16號條例,將「臺灣總督澎湖島地方法院」,改稱「臺灣總督府臺南地方法院澎湖出張所」,至大正10年(西元1921年)7月,又依據「地方法院管內出張所名稱位置管轄區域」將「澎湖出張所」改為「馬公出張所」,至昭和15年(西元1940年)澎湖劃歸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設之臺南地方法院馬公出張所,遂更名為高雄地方法院馬公出張所,並正式受理一般民刑事訴訟案件。

  民國34年臺灣光復之初,澎湖縣訴訟案件仍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訴訟當事人遇有案件均須遠赴高雄出庭應訊,往返渡海,深為不便,前司法行政部(即今法務部)於民國38年12月26日為求便民,核准設立「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初租民房為法院辦公處所,次年2月25日正式開始受理民、刑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迄民國42年2月間,始行籌建院宇,擇定馬公市中華路48號為院址,於同年10月16日開工興建,至43年3月20日落成,同時遷入辦公。嗣因業務增加員額增多,原有院宇過於狹小,不敷使用,於民國66年間就原址改建二層辦公廳舍,歷經30年,天雨漏水,空間狹窄,已不敷使用,為提升服務品質,落實司法為民,改善辦公環境,司法院於87年間與法務部第116次院部會談,擇定本院馬公簡易庭南側土地遷建司法新廈。

  新廈土地面積共5960.28平方公尺,以院檢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比例規劃興建地下二樓地上七樓之建築,本院總樓地板面積約為19701.49平方公尺,於興建過程中,曾遭遇各種困難,均能逐一克服,並於民國96年3月點交完成,同年4月遷入,為澎湖地區民眾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環境。

  嗣於民國99年間,司法院參酌澎湖縣政府之建議及民意之反映,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及本院評估設立高雄高分院澎湖庭之可行性,本院為落實司法為民之理念及便民服務之需要,配合籌設,提供設庭庭址,經高雄高分院勘查評估,擇定現有馬公簡易庭廳舍籌設為該院澎湖庭,並進行規劃整建為該院澎湖庭,於102年4月30日揭幕啟用,受理澎湖地區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民眾無須再遠赴高雄就審,增強便民服務至二審,使澎湖地區司法服務更臻便利周全。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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