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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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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清償提存,應提出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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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存書:提存人應備「提存書」一式二份,依式逐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
  2. 提存通知書:「提存書」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
  3. 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聲請書:提存物為現金者,應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應填具「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
  4. 提存費繳款證明,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毋庸提出。
  5. 擔保提存費,每件繳納五百元。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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