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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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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性別意識培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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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員工每年應取得性別主流化訓練課程3小時。
二、本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委員及幕僚人員每年應取得性別主流化訓練 課程6小時。
三、本院「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委員及幕僚人員每年應取得與性騷擾防治有關訓練時數至少3小時;或曾取得性騷擾防治有關時數6小時以上者,每2年應取得合計4小時以上時數。
四、同為本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及「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委員,須取得性別主流化時數6小時及性騷擾防治訓練3小時。
五、性騷擾行為人或機關認屬應加強性別平等教育等相關訓練之人,命其於一定期間內,接受八小時以上之相關課程。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3-01-03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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