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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程序
原則: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訴訟程序
例外:
1.小額事件改為簡易程序
法院認為事件性質繁雜或因其他情事,認為適用小額程序不適當的,可以改用較為慎重進行的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以免造成更換法官致使先前進行程序浪費的後果。
2.簡易事件。當事人合意改用小額程序
請求給付內容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的,當事人雙方為求簡速審理,可以經過書面合意,要求法官改用小額程序審理,並且也是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 發布日期:110-04-29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