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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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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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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須知

前提要件
一、管轄:要執行的財產或應為執行的行為地必須在執行法院轄區內,如果是否在執行法院轄區內不明,則需債務人的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執行法院轄區內,才可以向該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要提出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
(一)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的判決正本。
(二)准予假執行的判決正本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正本。
(三)訴訟上成立的和解筆錄正本或調解筆錄正本。
(四)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正本、節本、繕本。
(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的裁定正本及其合法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書(或確定證明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的文件,如依鄉鎮市調解條例成立的調解書正本、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正本及其合法送達債務人的證明書(或確定證明書)、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程序
一、書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書狀中必須寫明聲請人及債務人現在的住居所,使自己及債務人能收到通知,不要寫空的戶籍地住所。如果無法收到通知,還要進一步查明現在住居所,以便送達。書狀中寫上債權人的電話更好,以便緊急聯繫之用。書狀中要說明聲請強制執行的意旨以及債權數額。
二、繳納執行費:執行費是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八,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執行費。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繳納處所在法院收費處,取得繳款收據。
三、上列手續辦好後,要將聲請狀、執行名義的證明文件及執行費收據,一併送法院收發室即可。
四、所要查封拍賣的債務人財產,其產權證明文件(如為共有不動產,須提出全部登記謄本)要附在聲請狀中提出來。
五、查封以後,民事執行處會委託適當的鑑定人鑑價,債權人要先繳鑑價費用。鑑價費也是執行費用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此項鑑價可以表示意見,但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會審酌各種情況定底價。
六、拍賣公告一定會仕先張拖於法院公告欄及刊登報紙。刊登報紙必須債權人先出錢刊登,登報費也是執行費用之一,將來優先受償。債權人最好刊登於當地發行量較多的報紙上,使更多人知道前來投標。
七、不動產拍賣時會公告底價及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的金融業者為發票人的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由出價最高者得標。得標者必須在一星期日繳足價金,否則保證金不能發還,如將來再行拍賣時,低於原拍賣價金即因在拍賣所生的費用,應負擔其差額。
八、拍定後如果有優先承買權人,則暫緩繳款,民事執行處會先詢問優先承買權人是否願意以此價格承買。如願意,即由其承買,得標人僅得領回保證金;如不願意,才由得標人買受,屆時民事執行處會另行通知繳款。

債權人主導及協力
一、民事強制執行的主導人是債權人,執行法院只是介入公權力,已完成保障債權人的財產為目的。因此執行程序中,在在需要債權人導引並協力。切勿以為執行法院應該包辦一切執行程序,置身事外。
二、債權人所主導的主要事項為陳報債務人住居所;查報債務人財產及其使用狀況,例如有無出租、出租情況。查封時,債權人接到執行期日通知後必須按時向承辦書記官報到,導往現場查封(若依執行事件性質,無須債權人到執行法院導往時,執行法院得通知債權人以電話陳報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法官得裁定駁回其聲請。如債務人之地址無法送達,要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或聲請公示送達。
三、外出執行時,執行人員一概乘坐執行法院的公務車,債權人不必另雇車輛或負擔交通費,債權人亦不得搭乘執行法院的公務車。
四、在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祇要與債權人和解,由債權人撤回執行,就可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如以書狀撤回者,應注意撤回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強制執行聲請狀相同,否則應附送印鑑證明書或親自攜帶國民身份證前來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五、不動產的拍賣,每股都將當天所要拍賣的事件,同時投標,且投標書可投入任一票匭。任何人都不知道何人投標,標價若干。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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