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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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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配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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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配合要點

 

一、重要的觀念(四不一沒有的觀念)

為了讓債權人與執行人員共蒙其利,提昇雙方的工作效能,請先了解下列重要觀念:

  1. 不要不理不睬:當事人的協力義務是促進執行程序有效率的重要因素,對於應補正或法院通知補正之事項,應主動積極提供資料及辦理陳報,不要置之不理,以避免無謂程序延宕。
  2. 不要徒勞無功:避免製造複雜案件,尤其是無執行實益之執行標的,金融機構債權人宜建立適當審核機制,避免將執行法院當成過濾者或擋箭牌的心態。聲請強制執行的標的,請先預估是否足以清償債權?例如:聲請拍賣的不動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其他債權人,其拍賣價格顯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此時即無拍賣的實益。
  3. 不要任意延緩:債務人如果沒有具體的清償計劃,或沒有和解的具體承諾,不要任意聲請延緩執行,以避免延滯執行程序。
  4. 不要層出不窮:聲請強制執行時,請將執行的標的分類整理,如非必要,不要於執行程序進行至一定程度後,又追加執行其他財產,此種中途追加的情形,常會造成執行程序複雜化、遲滯化的現象。
  5. 沒有你的配合,執行程序無法快速完美:執行程序需要債權人的配合,才能快速進行。

二、關於執行聲請狀記載宜配合的事項:

  1. 除非另有聲請囑託執行,否則聲請狀一份即可,毋庸贅附繕本。如果有聲請囑託執行的情況,則應按欲囑託法院的數目,準備聲請狀繕本,並將受託法院的執行標的相關資料整理歸類,使執行人員於繕打公文並核對無誤後,即可發文,不必重新影印、分類整理,可收迅速處理的功效。
  2. 聲請狀內請將聲請執行的金額、執行名義、執行標的分項載明,力求簡單扼要。金融機構債權人可多利用司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及不動產資料遠端登錄系統」登錄執行事件之當事人及不動產資料,使法院可以快速引用相關電子資料,以減少大宗案件資料登打的負擔及可能的錯誤。
  3. 關於執行金額的記載

A. 聲請執行的金額欄,須依照執行名義載明聲請執行的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的起訖期間。
B. 如果執行名義為債權憑證,且已經部分受償,應該將之前已經受償金額的部分扣除,並重新計算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起訖日期。
C. 請求執行的債權有數筆,而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高低各有不同者,請用附表的方式逐項記載,較易明白。

4. 關於執行名義的部分

A. 請依法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避免通知補正的公文往返,增加不必要的勞費。常見部分債權人仍以執行名義影本聲請執行,讓執行人員增加通知補正的勞費,實應改進。
B. 同一執行名義已經在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中執行,應該聲請囑託執行,或者併案執行,不得再重複聲請執行。
C. 執行名義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或本票裁定時,除應檢附裁定正本外,尚應檢附已為送達證明文件(例如送達證書、相對人之抗告狀等)或確定證明書。

5. 關於執行標的的記載

A. 儘量以最有利的執行標的優先進行,避免勞而無功:少數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法催人員習慣於以一網打盡、只問耕耘不問收獲的方式聲請執行,但數十個執行標的不是拍賣無實益,就是執行所得甚微。如此的執行方式耗損的司法資源甚為可觀,實在應該改進。
B. 聲請執行標的如果有數種,請分類、分項註明,例如:

i. 不動產:坐落、面積、範圍(依執行法院不動產附表的格式製作)。
ii. 動產:置放地點。
iii.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薪資債權或存款債權:第三人如為法人,須載明法人的代表人姓名。

C. 如果需要調假扣押卷進行、併他案執行或須進行查封者,請分項書寫,使執行人員容易閱讀、了解。
D. 查封標的為不動產,請將坐落地號、建物門牌、權利範圍,列載如執行法院的不動產附表(最好用「打字」的)。如果土地或建物有好多筆,宜留下磁片,主動提供執行人員使用,可提高執行人員的工作效能。
E. 依前項製作的附表,請事先與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的內容核對,是否正確無訛。如果是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請一併核對該裁定的附表是否正確,如果拍賣抵押物裁定有誤,請聲請裁定更正再送執行。
F. 不動產需要地政機關到場指界或測量增建物,應該載明於聲請狀。
G. 不動產的執行,必須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如果為拍賣抵押物執行案件,應該提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債權及抵押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書(均正本)。
H. 查封的標的為動產者,如知悉它的名稱、種類,應該一併記載在聲請狀內,使執行人員事先可做週延的準備。
I. 請求扣押債務人的存款,應該載明債務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
J. 請求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時,如第三人為法人、政府機關,應該載明正確的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知悉工程款債權的名稱時,請一併註明,以爭取時效。
K. 如果是要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的出資或股份:於第三人是有限公司的時候,應該要附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如果是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已發行股票?如已經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者,請陳報股票所在地點;如果已經上市、上櫃,則請陳報債務人往來券商的名稱及營業處所。
L. 債權人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公司之薪資債權,請於聲請時即提出第三人公司之最新登記資料,並於本院核發執行命令後,適時主動陳報執行情形。至於公司之最新登記資料,可由經濟部商業司之網站或自動傳真回覆系統查得,不一定須向相關機關申請。

6. 其他相關事項

A. 聲請狀請儘量用打字或電腦列印,如果能夠以不同字型、顏色來顯示重點,更為理想。至於不動產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資料上,如果能以不同顏色的色筆標示,也能提高執行人員閱讀的效率,請儘量配合。
B. 執行費請預先繳納。
C. 請事先請領債務人的最新戶籍謄本,並且跟相關資料核對(例如: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的記載是否相符?有沒有改名?)。遇有遷徙或死亡等情形,請先做適當處理。如果債務人為法人時,則主動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的戶籍謄本。
D. 如果有委任代理人,須依法附送委任狀,並請注意特別代理權的有無。
E. 請載明代理人、送達代收人的電話及分機號碼。
F. 如果聲請執行的金額不多,或聲請執行的標的眾多,請先同時留意避免超額執行。
G. 聲請假扣押,如果是請求提供有價證券為擔保,應該載明其種類、年度(如某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某一年度第幾期的債票等)。
H. 遇到債務人即將脫產需要緊急處理的情況,請在聲請狀的首頁當事人欄上方,加蓋「請以最速件處理」戳章或以紅筆註明,提醒承辦人注意。
I. 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時已經繳納執行費,嗣後對假扣押所欲保全的請求權取得執行名義,而聲請調卷執行或參與分配,在同一債權額度內,不必重複繳納執行費(但是必須釋明:本件債權與某案假扣押債權,為同一債權等文義),避免退費的麻煩或加重債務人的負擔。
J. 債權人執行債務人對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時,能儘量避免無益執行。如果不敷執行必要費用之金額,建議得於狀紙內事先表明捨棄執行。例如:扣押金額不足二百元時,即捨棄執行。
K. 債權人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時,請先查明債務人是否仍在職,以避免無益執行程序。

執行名義如果有數位債務人,而僅對其中部分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在債權不足受償聲請發給債權憑證的時候,法院也僅對債權人所聲請的債務人部分發給債權憑證。因為涉及時效進行問題,債權人嗣後不可以要求追加將未經聲請執行的債務人姓名補列於債權憑證上。因此,如果債權不足受償,就希望對全部債務人發給債權憑證,請務必於開始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就在聲請狀上列齊全部債務人姓名,不可遺漏,避免產生處理的困擾。

  • 發布日期:110-04-14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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