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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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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提升送達文書成效節省郵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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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提升送達文書成效,節省郵資方案

一、為加強送達文書成效,節省郵資,並配合民事執行再造計畫之推動,訂定本方案,以落實執行。

二、本院民事執行事件,應送達之文書,除依法律規定方式實施送達外,經徵詢當事人同意,得以電話通知到處領取文件,並研究使用e-mail傳輸之可行性以簡化、加速文書送達作業流程。

三、實施流程:

(一)電話通知領取方式:

1.當事人為轄區金融機構者:

(1)事先協商、徵求同意提供承辦法務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有權領取文件之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由民事執行處列表印送各股書記官、執達員參考使用。
(2)對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之事件:各股執達員於送達文件時,依個案委任狀核對訴訟代理人無誤後,即以電話通知到處領取文件,如果個案尚未提出委任狀者,則先電話通知補提,經核對無誤後,同時(或電話通知)交付領取。
(3)對金融機構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事件,各股執達員於送達文書時,應先電話通知提出領取文件委任狀(如附件一),經核對無誤後,同時(或電話通知)交付領取。

2.當事人為個人者:斟酌個案情形,如當事人居住法院附近,經徵詢同意,或當事人表示願自行到處領取文件,於原聲請狀(或另具狀)上補載明聯絡電話者,各股執達員於送達文書時,即以電話通知到處領取。

(二)用e-mail傳輸方式:

1.研討:用e-mail傳輸文件,迅速快捷,符合簡化便民原則,惟仍須考量:

(1)法院送達人員與應受送達人是否均有電子信箱之設置。
(2)受送達人必須經常檢視電子信箱內有無送達文件。
(3)受送達人於點收電子文件後,必須配合作回傳程序,始能確認文件已否送達,並列印附卷。
基上,受送達人能否完全配合,使送達程序順利完成,並不確定,實施上似需逐步推動,俾確保送達之順利與合法。

2.推動步驟:

(1)準備階段:

A設置本院民事執行處各股送達人員電子信箱。
B瞭解金融機構使用電子信箱傳輸作業環境,並徵詢協商實施電子信箱傳輸配合意願。
C請同意配合金融機構提供傳輸電子信箱,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列表印送各股書記官、執達員送達參考使用。

(2)試行階段:

A各股執達員就個案送達文件時,同電話通知領取流程,以電子信箱傳輸送達,取得回傳後,列印附卷。
B就送達情形隨時提出意見,研討改善。

(3)擴大實施:

A就試行結果,確定送達成效無誤者,即擴大實施。
B實施時由各股書記官就個案需要情形,斟酌以電話通知或電子信箱傳輸為宜,交付執達員為之送達。

四、成效統計:

1.各股執達員實施電話通知或電子信箱傳輸為送達時,應同時填載個案送達登記表(如附件二)附於案卷(毋庸裝訂)供查考,俟案件終結,完成全部文書送達後,抽出送交執行科長存參。
2.執行科長按年彙整全部個案送達登記表,並統計件數,核算節省郵資,供檢討成效參考。

一、 五、本方案呈奉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發布日期:110-04-13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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