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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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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黃牛假冒律師身分施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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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經他人介紹與某乙夫婦結識,知某乙等欲循司法途逕向某丙、某丁追討新臺幣 ( 以下同 ) 二千一百萬元之借款,見有機可乘,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包攬他人訴訟之犯意,向某乙夫婦出示律帥事務律師之名片,並誆稱:係執業律師,並為該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且與法院人員相熟,藉以取信某乙夫婦,致某乙等陷於錯誤,而將該訴訟委由某甲處理,並為取信某乙,故意穿著律師袍帶同某乙至法院繳納訴訟規費,某甲藉「預繳裁判費」「委任律師費」「車馬費」等名目,先後向某乙等索取 29 萬 3 千元,而實際上僅繳交費用1,935元,事經某乙向法院陳報債權資料,經承辦人員發覺陳報繳納金額與法院收受金額差距甚鉅,並經政風單位查證認某甲涉有不法,函請調查單位調查,並經偵查起訴後,判處有徒刑一年六月在案。

某甲未具律師身分,以執業律師自居,包攬訴訟,並利用當事人法律知識薄弱之機會,巧立名目,向訴訟當事人以向法院繳款等名義詐款,經法院人員察覺有異,向政風單位反映, 而查獲,經科處重刑;訴訟當事人臨訟應信任法院公平處理,切勿心存僥倖,冀圖投機取巧、請託關說或行賄,致予招搖撞騙份子可乘之機,不僅得不償失,不能解決問題,反足以惹禍招災;如於訴訟中遇有可疑,可向各法院訴訟輔導單位或政風室反映釋疑,司法同仁如於執行職務時察有異狀,應主動向政風單位反映,共同為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努力。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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