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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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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代表家屬假藉與法院人員相熟可運用人脈活動施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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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係民意代表某乙之妻、某丙之母,知悉某丁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活犯意,向某丁誆稱其認識法界人士,可利用其夫某乙在政界人脈關係,可指定將案分予二審之特定法官承審,再行賄法官以獲無罪判決,向某丁索取活動費,致某丁陷於錯誤,先後交付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一十萬元,某甲詐得前開款項後,除以其中十萬元代替某丁選任不知情律師某戊辯護,以取信某丁外,並未替某丁活動,將上開款項據為有己,殆某丁經判決確定始知受騙,經多方催討,某甲避不見面,並藉借貸關係推託,乃訴由調查單位調查,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某甲判處重刑二年六月確定在案。

某甲身為民意代表之妻子及母親,不思利用正途取利,反利用當事人獲判重刑亟需求助,詐稱可分案特定法官承辦,可行賄法官疏通,趁機騙取錢財,嚴重破壞司法信譽,誤使民眾認可以金錢買通司法官,對司法公正不復信賴,為牟一己私利,蠹食國基,犯罪手段極其卑劣,經法院判處重刑;當事人臨訟應信任法院公平處理,不應心存僥倖,冀圖投機取巧、請託關說或行賄,致予招搖撞騙分子可乘之機,不僅得不償失,於事無補,反足以惹禍招災,豈能不慎。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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